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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保障性苗圃和油茶定点育苗单位良种苗木销售专用凭证管理暂行办法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6-03-02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保障性苗圃和油茶定点育苗单位苗木销售行为,加强林木良种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良种苗木优先保障林业重点工程造林,提高我省造林良种使用率,根据省林业厅《江西省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赣林造字〔2014103号)、《江西省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种苗管理暂行办法》(赣林造发〔20145号)和《江西省主要林木良种生产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赣林造发〔20144号)有关精神,省厅决定对良种苗木销售实行专用凭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林业厅公布的省级保障性苗圃和省油茶定点育苗单位,省林业厅公布的自繁自用苗圃不纳入此范围。

第三条  省级保障性苗圃和油茶定点育苗单位良种苗木销售专用凭证是我省保障性苗圃和油茶定点育苗单位销售、使用自育良种苗木时应出具的专用证明,作为造林者享受林木良种苗木补贴和林业重点工程项目造林补助的重要凭据之一。其中林业血防工程引进使用的耐水淹、抑螺树种,须报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良种苗木销售专用凭证由江西省林木种苗和林场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种苗局")监制,并负责发放和监管。

第五条  良种苗木销售专用凭证一份为四联(见附件1),第一联为省级保障性苗圃或油茶定点育苗单位保存,第二联为购苗方(造林者)保存,第三联为购苗方(造林者)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保存,第四联为省种苗局保存。

第六条  良种苗木销售专用凭证领取实行登记制度。由省级保障性苗圃和油茶定点育苗单位根据需要提出合理数量,经省种苗局审核后免费领取,并登记领取数量和编号,原则上每年10月底之前领取一次。

第七条  省种苗局在每年9-10月份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对省保障性苗圃和油茶定点育苗单位生产的良种苗木数量进行核查,核定可出圃的良种苗木品种和数量,以及不合格的苗木品种和数量,并向社会公布。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省级保障性苗圃和油茶定点育苗单位及时销毁非良种杉木、湿地松、油茶苗木,避免流向社会。

第八条  省级保障性苗圃和油茶定点育苗单位销售良种苗木时,应主动为购苗方(造林者)开具良种苗木销售专用凭证、苗木质量检验证书,不得推诿或拖欠。

第九条  填写良种苗木销售专用凭证时,要字体工整、字迹清楚,一次复写,不得涂改或二次填写;要分苗木品种填写,注明种子(穗条)来源和是否良种。良种苗木销售专用凭证由省级保障性苗圃或油茶定点育苗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条  省级保障性苗圃和油茶定点育苗单位开具的良种苗木销售专用凭证,各品种苗木总量不得超过省种苗局核定的数量。

第十一条  建立良种苗木销售台账制度。省级保障性苗圃和油茶定点育苗单位销售良种苗木后,应及时进行台账登记(台账格式见附件2),于每年5月底前将良种苗木销售专用凭证第四联、台账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省种苗局,同时将苗木销售台账复印件报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购买了省级保障性苗圃和油茶定点育苗单位良种苗木的造林者,应在每年430日以前将良种苗木销售专用凭证第三联,以及购苗合同和发票复印件送至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并由负责人签字后逐级行文报省种苗局,作为申请良种苗木补贴的凭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汇总数据负责。

第十三条  省级保障性苗圃和油茶定点育苗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具并保管好良种苗木销售专用凭证,接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林业厅将予以通报直至取消省级保障性苗圃或油茶定点育苗资格:

•(一)   无故推诿、拒绝给购苗方开具良种苗木销售专用凭证;

•(二)   开具凭证的良种苗木数量超过省种苗局的核查数量;

•(三)   良种苗木销售专用凭证填写不规范;

•(四)  不及时报送销售台账和良种苗木销售专用凭证第四联给省种苗局;

•(五)   不配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单位。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辖区内省级保障性苗圃和油茶定点育苗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良种苗木销售专用凭证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2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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